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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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汽车站 重庆市永川区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汽车站汽车2019年2月至12月的客车发班费及检查费共计9023.96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汽车站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计776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汽车站负担751元,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