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市恒盛纺织有限公司 河南省玉牌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玉牌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恒盛纺织有限公司货款740909.34元及利息(利息以740909.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河南省玉牌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0元由被告河南省玉牌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