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随州市加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随州市加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龙四发车辆维修费及交通费合计24881元; 二、驳回原告***、龙四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4元,应由被告随州市加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1元,原告***、龙四发自行负担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