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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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本溪市供热总公司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本溪市供热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设计服务费233.03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67元,由原告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负担13422元,被告本溪市供热总公司负担33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