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经济损失41750元。 二、驳回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为1078元,由原告***承担500元、被告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