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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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林生纺织有限公司 杉杉恒盛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5民初3642号 原告:福建林生纺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洪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柏梁,浙江光正大(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杉杉恒盛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奚根全。 原告福建林生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杉杉恒盛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福建林生纺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福建林生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英萍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龙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