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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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叫安支行 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叫安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吕俐璇偿还借款人李华峰在原告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叫安支行贷款本金471287.35元及利息20062.30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9日,以后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89202150279933计算); 二、原告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叫安支行对借款人李华峰、被告吕俐璇名下的位于上思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15××22号)和位于上思县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国用(2003)字第12-1-5104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吕俐璇、***、***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李华峰的债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俐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7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