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2021年1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25元减半计5712.5元,由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