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瑞浩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5562.35元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2021年1月19日欠息10668.16元;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以366230.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8%计付;自2021年3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366230.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2%计算);

二、被告广西瑞浩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97元,由被告***、广西瑞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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