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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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开封市龙马装饰有限公司 开封市达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本金2500000元以及截至2019年4月28日的利息、罚息48314.61元,合计2548314.61元。自2019年4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罚息直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开封市龙马装饰有限公司、开封市达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8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2187元,由被告***、***、开封市龙马装饰有限公司、开封市达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