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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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志旺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1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志旺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680元,由原告负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开户行河北省沧州市农业银行北环支行,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85,并将上诉状和缴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缴费的视为不再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