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官路科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官路科技支行借款人民币149992.11元,并支付至2021年1月22日止的逾期利息5992.68元,以及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本金149992.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181382%计收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官路科技支行案件保全申请费12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