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大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河南伟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伟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借款本金1489819.91元及该款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其中609819.91元自2018年3月22日起,880000元自2018年1月23日起,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均按《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郑银小企业借字第01120170010171417号、郑银小企业借字第01120170010171419号)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郑银小企业借字第01120170010171417号、郑银小企业借字第01120170010171419号)约定计算,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1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

二、被告河南大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伟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河南伟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609819.9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河南伟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2××2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中的本金880000元及该款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92元,由被告河南伟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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