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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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三越(福建)化纤轻纺有限公司 纬恒(福建)轻纺有限公司 石狮市菲丽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泉州明恒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泉州明恒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738599元、利息188704.37元、罚息533459.16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及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复利; 二、纬恒(福建)轻纺有限公司、三越(福建)化纤轻纺有限公司、石狮市菲丽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在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泉州明恒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泉州明恒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36元,减半收取计57318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14元,泉州明恒纺织有限公司、纬恒(福建)轻纺有限公司、三越(福建)化纤轻纺有限公司、石狮市菲丽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负担57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0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