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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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利津支行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利民初字第546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陈新法,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维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地址:东营市北一路287号 负责人:刘小林,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7104955-8 委托代理人李玉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员,现住。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玉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519.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护理费480元、车辆损失4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5679.86元,扣除被告***垫付款后数额为4536.86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前汇至原告儿子高小清指定账户(账户名:高小清。开户行:东营银行利津支行。账号:62×××96)。 二、被告***超额支付的1143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前直接汇入被告***指定账户,(账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利津支行。账号:62×××84)。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程玉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