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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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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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7民初2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7民初2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7民初2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合计60000元; 四、驳回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6820元,由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810.8元,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负担1009.2元;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42元,由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负担258元,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