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中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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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威动科技有限公司
珠江影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海宁东方画面影业有限公司
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中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客房提供涉案电影《谜城》点播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中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31
发布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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