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被告***共同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18118.6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7日的利息为14552.75元,罚息为1185.44元,复利为775.44元;自2019年9月8日起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被告***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支付财产保全费1661元; 四、若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依法处分抵押房产越秀区东湖西路永胜中沙4、5号914房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