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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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2158.78元,共计362158.78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7元,由原告***承担1087元、被告***承担3200元(被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此款应由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