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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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 苍南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苍南瑞华水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苍南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32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2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分别在五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100元,苍南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100元,***负担8490元,***负担8100元。 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