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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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乳源瑶族自治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签订的《丽江花园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Y-JY-2019119)于2020年6月10日解除;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545元和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驳回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383元,由被告***负担350元,由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