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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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85,896.24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振军物流有限公司134,960.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上海振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重新鉴定费3,15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