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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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赔偿金100928.9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64646.1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2元,由被告***负担1806元。由原告负担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