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欣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双豪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能贵竹制品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双豪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能贵竹制品经营部货款1233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双豪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能贵竹制品经营部以人民币12338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富阳能贵竹制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被告双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富阳能贵竹制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双豪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