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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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松利银公交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340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负担414元,被告宿松利银公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