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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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泉水缘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万信酿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伊力典藏”白酒商品包装、装潢相同及近似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泉水缘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万信酿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被告***、***在被告山东省博兴县万信酿酒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泉水缘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万信酿酒厂向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2,020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额预交),由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44元,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泉水缘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万信酿酒厂负担6,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