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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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仙洋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宇辉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宁德市东湖茶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宁德市东湖茶叶有限公司6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6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德市东湖茶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07-06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