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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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青012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青012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反诉原告)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赵某办理位于西宁市××县的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若逾期,被告(反诉原告)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计算标准向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支付违约金至该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上诉人赵某办理位于西宁市××县的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 四、上诉人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该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每日按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计算标准向上诉人赵某支付违约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130元,由上诉人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赵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30元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