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虞城县豫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河南豫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6294.63元; 二、驳回***对***、长葛万**物流有限公司、虞城县豫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7.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担420元,***负担2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