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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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赔付原告吉林省德众物流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赔付原告吉林省德众物流有限公司损失107,39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德众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0元(原告吉林省德众物流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负担2,488元,由原告吉林省德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