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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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71.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9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可以以被告***名下的扬州市顾庄新村6幢503室房产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按顺位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