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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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602执恢46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02民初10521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国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20)浙0602执1916号〕。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国卫已履行完毕本案债务,并缴纳了本案案件受理费2383元,财产保全费1502元,执行费3265元,罚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据此,本案执行依据(2019)浙0602民初10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