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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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白城市万达货运有限公司 内蒙古宏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白城市万达货运有限公司在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25928.00元; 二、鉴定费用5000.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负担;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0元,原告预交362.00元(137.00元予以退回),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