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丰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恩德莱康复器具(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聚来海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七千元、营养费三千元、护理费一万三千五百元、误工费二万七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五千元、残疾赔偿金四万四千五百元、财产损失一千元,以上共计十二万一千元; 二、被告北京丰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一千五百元、残疾赔偿金七十八万零二百七十五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五十四万元、交通费八百元、鉴定费四千一百五十四元九角,以上共计一百三十二万六千七百二十九元九角;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丰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北京丰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8986元,由原告***负担154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丰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4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