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华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鸿坤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华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北京华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