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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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颐高产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邢台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9民初69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邢台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撤销2018年3月30日、2019年8月17日的变更登记; 二、撤销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9民初6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即确认被告杭州颐高产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邢台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将原告邢台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邢台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至***名下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驳回原告邢台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9民初6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确认上诉人邢台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材料中2019年8月15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四、变更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9民初6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确认上诉人邢台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材料中2018年3月2日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五、驳回邢台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邢台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被上诉人邢台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