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
北京市金联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188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共计521.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北京市金联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130.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元,由北京市金联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08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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