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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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乐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互森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乐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山市互森服饰有限公司货款92512.85元; 二、被告广州乐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互森服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2512.8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互森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8元,减半收取为238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77,合计40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互森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315元,被告广州乐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746元(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申请费合计1746元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