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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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农安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哈尔滨市龙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1878.67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农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734.96元; 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734.96元; 四、被告***、***、***、***、哈尔滨市龙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1343元(原告预交2907.2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