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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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市尧舜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尧舜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1236575.34元。 二、由被告重庆市尧舜酒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该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21%计算,利随本清。 三、原告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北大街金山广场A栋负三层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彭水县房地证2013字第32号)及位于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居委会北大街金山广场A栋负一层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彭水县房地证2012字第3226号)在前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由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413元,由被告重庆市尧舜酒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