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
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223114.1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4日);2019年6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

二、被告马某、***、***、***、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62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某、***、***、***、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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