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
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及保修费120843.24元(其中:工程款104535.74元、保修费16307.5元);

二、被告宁夏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价值21757元的电缆线(其中:价值14257元的5×16㎡的电缆线、价值7500元的95㎡的电缆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52元,由被告宁夏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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