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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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金鸿道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金鸿道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56544.6元; 二、被告新疆金鸿道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56544.6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3.62元,公告费503.2元(原告***均已交纳),由被告新疆金鸿道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