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先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零点物流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鲁0112执2237号 吴金刚与山东先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零点物流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山东先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41176元,济南零点物流港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165006元,本院发还申请人203376元,收取执行费280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1)鲁0112执2237号执行案件、(2020)鲁011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