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3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一、原告***与被告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住宅、商业适用)》于2020年11月5日解除;二、被告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122191元;三、被告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122191元的利息,自2020年11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310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定金5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2317元,由***承担532元,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7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34元,由***、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23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