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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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梁山大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大张楼镇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1733.6元,以上共计4173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即1790元由原告***及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各承担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