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216,22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2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2,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06.50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误工费51,15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费5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人民币432,669.70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先行垫付的10,000元,余款人民币422,669.7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直接汇付原告***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遵义路支行,帐号:XXXXXXXXXXX********);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该款由被告***直接汇付原告***前述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12元,减半收取4,10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24元,被告***负担3,882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