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云梦玉丰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
京山玉丰木制品有限公司
云梦县伊云实木制品有限公司
玉丰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融易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鄂09执保3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玉丰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京山玉丰木制品有限公司、云梦县伊云实木制品有限公司、云梦玉丰商贸有限公司、曾纯玉、曾玉奎、龚格容、刘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9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2021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对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续行查封。2021年3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鄂09执保38号执行裁定书,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措施如下:一、2021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玉丰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云梦县城关楚王城大道东275号的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鄂云房权证20××29、20××30、A0××08、A0××0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国用(2008)第1000080074号]予以续行查封;二、对被执行人云梦县伊云实木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云梦县城关楚王城大道东侧1幢的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鄂云房权证20××27、20××2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国用(2013)第20101355号]予以续行查封;三、对被执行人云梦玉丰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云梦县城关建设路与镇王城大道交汇处的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鄂云房权证20××9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国用(2011)第1203021166-4号]予以续行查封;四、对被执行人刘菊英(***)名下位于云梦县城关楚王城大道玉丰世纪广场1幢1单元2901、2903的不动产予以续行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止;五、2021年3月8日,对被执行人曾纯玉名下的坐落于武昌区中央文化旅游区K5a地块中央文化区K5a地块办公楼栋1-23层1室予以续行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止;六、2021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京山玉丰木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京山县经济开发区申公路东侧1幢的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鄂京山县房权证时镇字第××、00××00、00××0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京国用(2007)第436号]予以续行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1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9执保38号执行裁定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玉丰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京山玉丰木制品有限公司、云梦县伊云实木制品有限公司、云梦玉丰商贸有限公司、曾纯玉、曾玉奎、龚格容、刘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续封实施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裁判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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