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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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圣约翰医院 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9682.87元,赔付被告***垫付的医疗等费人民币70600.4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8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各承担1715元,由原告***承担7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