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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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泰禹医院项目建安工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于2019年10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200万元,并以未退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900元,反诉费46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8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